隨著民資進入銀行業的“玻璃門”終被打破,市場看到了監管機構已深諳“放水養魚”之道。而《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的出臺,更是政府鼓勵錯位競爭,激發民營經濟活力,為市場創造良性循環。
幾乎“落生”于鎂光燈下的五家民營銀行及其后繼者,均被看作是倒逼國內銀行業改革,破解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鯰魚”,寄予厚望。
5月間,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連續走訪五家民營銀行,試圖將其戰略定位及其業務發展雛形呈現,以饗讀者。
尚福林表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和機構類型已全部打開,廣大民間資本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意愿、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選擇。民資進入銀行的渠道主要是四種類:一是由純民營企業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自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二是由民間資本與主發起銀行共同設立村鎮銀行,剩余風險主要由主發起銀行承擔;三是參與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重組改制;四是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
民營銀行申請設立再獲“松綁”。
中國銀監會主席尚福林于6月26日在國新辦召開的專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即日起,銀監會將正式受理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開設銀行的申請。為提高申請效率,銀監會將申設審批管理臺賬,推行限時審批制度,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做出批準和不批準的決定,比現有法定審批時限縮短了2個月。
26日,銀監會出臺《關于促進民營銀行發展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表示,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類資本公平對待、一視同仁,積極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依法發起設立民營銀行。
根據“依法合規、防范風險”的原則,民營銀行的設立堅持“成熟一家,設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由民間資本自愿申請,監管部門依法審核,民營銀行合規經營,經營失敗平穩退出”。
尚福林透露,目前已有40多家民營企業發起設立民營銀行的意向申請。相關各方主要是以表達意向為主,意見出臺后,銀監會將按照相關規定積極推進申設工作。
可通過四渠道進入銀行業
根據意見,銀監會將積極推動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提高審批效率,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銀行業金融機構體系,激發民營經濟活力。
尚福林還表示,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及機構類型已全部打開,廣大民間資本可以根據自己的投資意愿、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自主選擇。
民資進入銀行的渠道主要是四種類:一是由純民營企業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自擔剩余風險的制度安排。目前,已試點設立5家民營銀行、5家民營金融租賃公司和2家民營消費金融公司。
二是由民間資本與主發起銀行共同設立村鎮銀行,剩余風險主要由主發起銀行承擔。截至2015年5月末,已新設1263家村鎮銀行,其中93%的村鎮銀行引進了民間資本,民間資本占比為73.4%。
三是參與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重組改制,幫助化解了存量金融風險。2003年以來,為盤活存量銀行業金融機構,化解歷史金融風險,銀監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股份制銀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增資擴股和重組改制。
截至目前,民間資本參與組建農村商業銀行758家,民間資本占比達85%;參股城市商業銀行134家,民間資本占比達56%;重組信托公司33家,民間資本占比達45%以上。
四是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共享銀行業改革發展成果。2005年以來,結合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改制上市,吸引民間資本通過增資擴股、受讓股權、二級市場增持等方式進入現有銀行機構,依法合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
截至目前,20家境內外上市銀行中,境內外民間資本持有股份價值約2.2萬億元,約占上市銀行總市值的25%。
堅持定位“小而專”
放開民營銀行的設立,監管層的目的之一是希望發展小型銀行解決小微企業和“三農”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尚福林表示,發展民營銀行,是希望利用其來自民間、熟悉民企、貼近民眾的天然特點,補充銀行服務小微企業的不足,進而逐步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其次,從銀行結構看,大中型銀行發展較為充分,而小型銀行相對不足。據有關資料統計,截至2014年末,資產規模500億元以下小銀行,美國擁有6300家,而我國有3669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設立小型銀行,有利于改善我國銀行體系的內部結構,在有效保持銀行體系穩定的前提下,進一步增強競爭機制,促進活躍市場。
雖然銀行業競爭比較充分,但是同質化經營程度過高,而差異化明顯不足。引進民間資本設立的民營銀行,在傳統的銀行經營領域中沒有任何優勢,這樣倒逼民營銀行一開始就必須尋求差異化、特色化發展,打造出具有鮮明自身特色的金融產品,才能在市場中爭得一席之地。
對于新發起設立民營銀行,銀監會的要求是鼓勵探索創新“大存小貸”、“個存小貸”等差異化、特色化經營模式,提高與細分市場金融需求的匹配度。
根據指導意見,監管部門鼓勵民營銀行著力開展存、貸、匯等基本業務,為實體經濟特別是中小微企業、“三農”和社區,以及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提供更有針對性、更加便利的金融服務。
銀監會還表示,將加強監管“護航”民營銀行。銀監會將加強監管方面,強調加快職能轉變,構造規制統一、權責明晰、運轉協調、安全高效的監管體系,有效實施全程監管、創新監管和協同監管。
在審批過程中,尚福林也要求,各地銀監局要對民營銀行的申設進行前期的輔導工作。“為了提高行政審批質量和效率,由各省銀監局與銀監會相關部門就擬設民營銀行的可行性、合法性、完善性進行討論論證。”
此外,銀監會還下放審批權限,將設立民營銀行籌建申請的受理權和民營銀行開業審批權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區銀監局。同時,由各地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負責事中事后的日常監管。
根據相關行政許可,籌建申請由發起人共同向擬設地銀監局提交,擬設地銀監局受理并初步審查,報銀監會審查并決定。銀監會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民營銀行籌建期為批準決定之日起6個月,未能按期籌建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時間為3個月。